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其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價格,應參考市價查估,並經本 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審定。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價格,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 符合政策發展需要,並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委員會設置規定,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