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路或街之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 四、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慣用、民族文化、表揚善良或重要事蹟等具紀念 意義之人、事或地名。 五、其他具有創意或共同記憶價值之名稱。 前項之命名,不得與本市既有道路重複或同音異字,且以不超過六個字為 原則。 同一道路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得另行命名。
巷之定號,依下列規定: 一、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依大道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路與街中間之巷,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兩大道、兩路或兩街中間之巷,依較寬之大道、路或街門牌次序,定 為巷號;寬度相同時,以較繁榮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四、因預留號碼不足,而無法定巷號時,得使用緊鄰巷口之建物門牌基本 號,定為巷號。 弄之定號,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