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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大道、路或街之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
四、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慣用、民族文化、表揚善良或重要事蹟等具紀念
    意義之人、事或地名。
五、其他具有創意或共同記憶價值之名稱。
前項之命名,不得與本市既有道路重複或同音異字,且以不超過六個字為
原則。
同一道路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得另行命名。
巷之定號,依下列規定:
一、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依大道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路與街中間之巷,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兩大道、兩路或兩街中間之巷,依較寬之大道、路或街門牌次序,定
    為巷號;寬度相同時,以較繁榮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四、因預留號碼不足,而無法定巷號時,得使用緊鄰巷口之建物門牌基本
    號,定為巷號。
弄之定號,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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