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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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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內部具有生活所需基礎設備及適度
    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於申請門牌時,現住人應以
    地面樓層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申請門牌初編,並編釘為鄰近合法建築
    物門牌之附號;鄰近無門牌號次,得依其實際坐落位置,暫編依序門
    牌之附號。
    前項門牌不得申請增編、併編,且初編後應通報所轄稅捐機關。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地面樓層初編門牌,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坐落位置地段號。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經公證土地租賃契約書。其承租公有地者,應取
    得管理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共有土地,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文件。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人數不予計算。但公同共有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取得
    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之文件。
(四)申請人確有居住事實且建築物為其所有或承租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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