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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4
四、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內部具有生活所需基礎設備及適度 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於申請門牌時,現住人應以 地面樓層向戶政所申請門牌初編,並編釘為鄰近合法建築物門牌之附 號;鄰近無門牌號次,得依其實際坐落位置,暫編依序門牌之附號。 前項門牌不得申請增編、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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