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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發放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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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以上。(二)已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生育獎勵金之申請資格準用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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