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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49 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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