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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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