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652446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8 條
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優先併網。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19 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間因本條例所生之爭議,於任一方提起訴訟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他方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為前項之調解。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不成立者,循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第一項及第二項調解之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8 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