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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循環推動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應依公告所定期限、方式,揭露及標示下列資訊: 
一、使用之材質及再生粒(材)料比率。 
二、包裝材質及重量。 
三、可維修性、耐用性及維修方式。 
四、回收、拆解及再利用方式。 
五、分類回收標誌。 
六、使用具唯一產品識別碼者,應動態更新流向追溯及品質驗證資訊。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
自願揭露及標示前項各款資訊。 
前二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資訊之計算方式、可維修性、耐用性評估方式
、標誌圖樣、揭露及標示內容與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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