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2161398人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