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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 行。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 源而不遵行。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 遵行。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20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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