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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0 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噪音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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