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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8 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 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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