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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
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
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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