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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
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周圍具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備。四、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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