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 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 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 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