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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一、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 交易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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