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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汽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汽車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
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前項移動污染源管制得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車進入。
二、禁止或限制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
    況及進入。
三、其他可改善空氣品質之管制措施。
第一項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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