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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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