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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9 條
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 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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