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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怠速停車限制之規定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處汽車以外其他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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