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46370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販賣、進口之許可內容、記錄、 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