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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使用許可或勒令歇業: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使用許可證 之許可條件、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使用許可證 之許可條件、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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