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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
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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