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出賣人有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 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如係明知時,應加倍退還其價金;買受人 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命出賣人支付買 受人零售價三倍以下或損害額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擇一請求之懲罰性賠償 金。但買受人為明知時,不在此限。 製造、輸入、販賣之業者為明知或與出賣人有共同過失時,應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