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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三、以折扣方式銷售或搭配其他物品作為贈品或獎品。四、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五、與其他物品包裹併同銷售。六、將菸品以單支、散裝或分裝方式分發或兜售。七、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稱、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 或為宣傳。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活動、公益 活動、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其他方式為宣傳。九、以推銷或促進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 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十、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六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布被處分者及其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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