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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 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 吸菸。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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