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21501人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營業場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