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製作廣告或接受傳 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廣告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 ,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