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9089人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 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 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