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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
任。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董事長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醫療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行為人
並應負賠償責任。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醫療法人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應申請登記之義
務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前項情形,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體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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