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必要措
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前項人員以公然侮辱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四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