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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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