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 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