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7594人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