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 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 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