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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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