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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 得併處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 人。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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