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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0 條
(非公用財產之供短期借用)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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