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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自立名目收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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