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0370人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二、眷屬:(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 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