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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資料查核權)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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