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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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