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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三、提出放棄請領書。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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