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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31 條
(生育給付之請領)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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