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27483人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