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55008273人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
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
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
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
書,並確實執行。
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
機構監督及查證。
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
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
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
    項後段、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
    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
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