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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
(廢止聘僱許可)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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