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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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