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23180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20 條
(通知登記義務人)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34 條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55 條
(登記權利人申請註銷登記(一))遇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而登記義務人死亡時,應由登記權利人檢具登記義務人之死亡證明書申請註銷登記。
第 6 條
(登記申請人)登記應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本人簽名之授權書。
第 7 條
(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因判決確定或繼承遺產之登記,應取具證明文件,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之。
第 8 條
(政府機關等為登記權利人之登記申請)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權利人時,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或他項證據,申請登記。
回上方